桥梁基桩声测管检测质量抽检问题及处理要求_沧州元朝管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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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基桩声测管检测质量抽检问题及处理要求

对高速公路桥梁基桩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基桩187根,其中Ⅰ类桩140根、Ⅱ类桩35根、Ⅲ类桩1根、基桩堵管10根、钢筋笼上浮无法判定类别1根。同时对本项目社会检测机构检测的部分基桩原始波形进行了审查。具体抽检结果详见附表一。
一、监督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1、检测的B10标坑背大桥左6-2#基桩,检测结果判定为Ⅱ类桩,查看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对该基桩的检测波形图应判定为Ⅲ类桩。经取芯验证,该桩桩底有20cm沉渣,存在明显质量缺陷。
2、抽检的187根基桩中有23根基桩依据检测规程应判定为Ⅱ类桩,检测单位判定为Ⅰ类桩。
3、抽检过程中有10根基桩,在桩底或桩身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堵管现象,使质量监督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正常的抽检。
4、部分检测单位没有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给施工单位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和申请计量支付工作造成困难。
5、部分检测单位检测报告未及时归档,未能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二、处理意见及要求
1、项目办应加强对基桩检测单位检测质量的管理,同时对B10标坑背大桥左6-2#基桩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予以有效处理。
2、对于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或质量监督人员在抽检过程中)发现的有缺陷的基桩,应由项目办指定的取芯单位进行取芯验证其完整性,取芯位置由桩检单位确定,取芯过程应严格按项目办要求进行。
3、施工单位在基桩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声测管必须始终保护完好,以便于质量监督人员可随时对其进行抽检,对抽检时发现堵管和钢筋笼上浮的11根(其中B2标6根桩基),请项目办组织查验,在桩基质量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4、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检测规程中第6.4.7条款的规定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5、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检测规程中6.3.3条款规定:测点测距不得大于250mm,对声时值和波幅值出现异常的部位应采用水平加密、等差同步或扇形检测等方法进行细测,结合波形分析确定桩身混凝土缺陷位置及其严重程度,并保存细测数据。